1.計算業務招待費及廣告費的扣除限額基數時, 含不含本企業取得的境外分公司的經營收入?【解答】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從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表來看,銷售(營業)收入,包含境外分公司經營收入。
2.居民企業把自產產品發給職工做福利,是否計營業收入(也就是說是否可以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的基數),是否計算會計利潤(是否在計算捐贈限額的基數中),需不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解答】按照會計相關處理的規則,企業把自產產品發給職工做福利,需要做銷售處理,會計上要計營業收入,這一點上會計和稅法的規定一致,所以不必作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調整。
3.如果企業領用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在計算業務招待費等稅前扣除限額基數時,是否可以包含在內?
【解答】企業領用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所得稅沒有視同銷售,銷售(營業)收入中就不包含這個金額,當然也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等扣除限額的基數。
4.罰金、罰款、罰息、滯納金如何區分?
【解答】罰金屬于刑事處罰范疇,是由人民法院判處的一種經濟附加刑。罰金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罰款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行政罰款,屬于行政處罰范疇,由政府部門或行政機關針對違規違章者的一種經濟制裁,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另一類是經營罰款,是企業之間對違反合同、協議的一方實施的經濟制裁,帶有違約金性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罰息一般指銀行罰息,是指借款人沒有在銀行的規定時間內還款造成逾期,對于逾期還款,銀行將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加收利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滯納金既有懲罰性又有利息性,稅收滯納金是因納稅人不能按期履行納稅責任而被按日加收的經濟負擔,因此滯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境外公司分支機構分回利潤,是不是在算會計利潤的時候,直接將收回稅后利潤加入呢?
【解答】很多考生都沒有分清企業總分結構與母子結構在所得稅問題上的關系,考生對于申報表的熟悉會有助于理解一些問題,包括境外分回利潤是否需要還原的問題。
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以法人整體作為納稅人,所以對于總分結構的企業,來自境外分公司的所得不屬于投資收益而屬于自身的經營收益。對于總分結構的境外收益,采用直接抵免法。而來自境外子公司的所得屬于投資收益。對于母子結構的境外收益,采用間接抵免法。
如果考題中明確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是稅后金額,則無論該收益來自子公司或分公司。都需要還原成稅前所得計算抵免限額。
6.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但是在本章最后又有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這個是否矛盾?要怎么理解?
【解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其投資者個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上述規定與合伙企業的所得稅要先分后稅并不矛盾,合伙企業的所得要先分到各個合伙人的頭上,按照合伙人的性質繳納所得稅(不一定是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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