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19.91 × 50%×48.62%=4.84(萬元)
(11)總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就地預繳的企
業所得稅=19.91×25%=4.98(萬元)
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
25%,就地辦理繳庫
(12)總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中央國庫
的企業所得稅=19.91 ×25%=4.98(萬元)
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剩余25%,就地全額繳人中央國庫,所繳納稅款收入60%為中央收入,40%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要點 | 規定 |
納稅義務人 |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
“先分后稅”的原則 |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
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原則 |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5.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
虧損處理 |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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