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納稅申報的基本規定(★★)
要點 | 具體規定 | ||
納稅地點 |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 ||
要點 | 具體規定 | ||
納稅期限 |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采用公歷年制。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
||
納稅申報 |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
【例題88·多選題】以下關于企業所得稅征
收管理的規定,表述正確的有()。
A.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B.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C.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D.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案】BCD
【解析】選項A: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機構、場所在地為納稅地點;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這部分內容非常繁雜,基本要點歸納如下:
1.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統一并入二級分支機構計算。
不適用本辦法的企業或機構:(1)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國有郵政、國有銀行、中石油、中海油田等等企業總分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收入)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實行本辦法。(2)不具有主體生產
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實行本辦法。(3)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實行本辦法。(4)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按本辦法計算有關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機構。(5)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不參與分攤。
【例題89·單選題】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A.現行財政體制中,所得稅收入全額上繳中央的企業,不適用匯總納稅辦法
B.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C.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起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D.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計算有關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案】C
【解析】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3.企業應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并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
【提示】統一計算所得稅款的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稅款收入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25%就地全額繳人中央國庫(或退庫),稅款收入60%為中央收入,40%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4.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
得稅額×50%
5.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人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解釋】其中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是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的數據。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例題90·綜合題】某大型咨詢公司總機構設在我國某大城市,除在該大城市設立具有獨立經營職能的評估分支機構(該評估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能分開核算)外,還分別在我國A、B兩省省城設有從事咨詢業務的二級分支機構。該咨詢公司實行以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分攤企業所得稅的辦法,根據2013年第一季度報表得知,公司第一季度取得咨詢收入共計360萬元、發生的稅前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共計260.2萬元(不含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外,從公司以前年度報表中得知評估分支機構和A、B兩省的二級分支機構2012年末有關資料如下:(單位:萬元)
營業收入 | 職工工資 | 資產總額 | |
評估分支機構 | 2000 | 200 | 11oo |
A省分支機構 | 4000 | 500 | 1500 |
B省分支機構 | 5600 | 640 | 2600 |
合計金額 | 11600 | 1340 | 5200 |
其他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為2%。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序號回答下列問題,如有計算,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計算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共計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3)簡要回答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
(4)簡要回答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的計算公式。
(5)計算評估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
(6)計算評估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7)計算A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
(8)計算A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9)計算8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
(10)計算8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11)計算總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12)計算總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中央國庫的企業所得稅。
【答案及解析】
(1)2013年第一季度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60×5%×(1+7%+3%+2%)=20.16(萬元)
(2)2013年第一季度共計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360-260.2-20.16)×25%=79.64×25%=19.91(萬元)
(3)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另有規定者除外)。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4)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7。分攤時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5)評估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0.35×(2000/11600)+0.35×(200/1340)+0.30×(1100/5200) =6.03%+5.22%+
6.35%=17.60%
(6)評估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19.91×50%×17.60%=1.75(萬元)
(7)A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0.35×(4000/11600)+0.35 ×(500/1340)+0.30×(1500/5200)=12.O7%+13.06%+8.65%=33.78%
(8)A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19.91 × 50%×33.78%=3.36(萬元)
(9)B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0.35×(5600/11600)+0.35×(640/1340)+0.30×(2600/5200)=16.90%+16.72%+15%=48.62%
(10)B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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