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規定
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例題46·計算問答題】下表為經稅務機關審定的某國有企業7年的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假設該企業一直執行5年虧損彌補規定,計算該企業7年問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年度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情況 | -100 | 10 | -20 | 30 | 20 | 30 | 60 |
【答案及解析】
關于2006年的虧損,要用2007~2011年的所得彌補,盡管期間2008年虧損,也要占用5年抵虧期的一個抵扣年度,且先虧先補,2008年的虧損需在2006年的虧損問題解決之后才能考慮。到了2011年,2006年的虧損未彌補完但5年抵虧期已滿,還有10萬元虧損不得用201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
2008年之后的2009年至2011年之間的所得,,已被用于彌補2006年的虧損,2008年的虧損只能用2012年所得彌補,在彌補2008年虧損后,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60—20=40(萬元),要計算納稅,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40×25%=10(萬元)。
2.其他相關規定
(1)企業籌辦期問不計算為虧損年度,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2)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新增)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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