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1)概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暫停鍵
(2)事由
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②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訴訟時效的中斷
(1)概念: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清零鍵
(2)事由:①提起訴訟、②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義務(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3.訴訟時效的延長
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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