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序
第一審程序 | 普通程序 | 1.程序:7日內立案→5日內通知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鏈接】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2.開庭且公開:下列情況時不公開審理:涉及國家秘密;涉及個人隱私;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 【鏈接】仲裁是開庭不公開。 |
簡易程序 | 1.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程序:口頭起訴,獨任審理,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 |
第二審程序(上訴程序) | 1.概念: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注意】不是所有的判決和裁定都能上訴的。 2.期限:判決送達15日,裁定送達10日內 3.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不得再上訴。 【注意】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 |
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 | 1.概念: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 【鏈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都可以申請再審。 2.效力: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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