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
1.形式:書面方式(NOT口頭)
2.效力:
(1)對于仲裁組織來說,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鏈接】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提仲裁的時間為首次開庭前
(2)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無效情形: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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