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1.喪失勝訴權:
(1)主體:當事人(債務人)主動提出,法院不主動審查——法院不主動,需債務人主張
(2)時間: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3)途徑:當事人(債務人)未按照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在規定時間主張,債權人撿回勝訴權
2.不喪失起訴權: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3.不喪失實體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法律不予支持。
4.普遍性和強制性: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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