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注意】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2.后果:
(1)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復原狀;②賠償損失(誰錯誰賠);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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