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適用: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2.不適用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不適用《仲裁法》:
(1)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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