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3.回避制度:——首次開庭前提出,特殊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應當開庭、一般不公開。
【注意】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仲裁的和解與調解
6.裁決:
(1)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3)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7.仲裁效力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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