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限制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先企業后個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
(1)合伙企業財產優先清償(先企業后個人):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
(2)合伙人的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對外連帶):合伙企業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合伙人主張。
(3)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和追償(對內按份):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虧損四步走原則)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3.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相關推薦: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試特點及各題型應對策略
編輯推薦: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報名時間臨近,備考已全面開始,233網校建議考生盡早開始備考學習,通過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233網校全新推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全科VIP班!第一年沒有通過的考試科目,第二年可免費重學,報一年,學兩年!立即搶購>>。 報名咨詢熱線:4000-8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