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1.情形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由投資人(NOT債權人、繼承人、管理人等)自行清算。
(2)強制清算: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鏈接1】公司法中自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鏈接2】公司法中由債權人申請;債權人未提起申請,股東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
2.程序
投資人自行清算,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鏈接】公司法: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
3.清償順序: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其他債務
【注意】不同于合伙企業的清算,第一順位不是清算費用。
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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