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式: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2.限制
(1)內部限制: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外有效,對內賠償
(2)法定限制:管理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①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②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③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④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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