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推薦: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試特點及各題型應對策略
編輯推薦: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報名時間臨近,備考已全面開始,233網校建議考生盡早開始備考學習,通過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233網校全新推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全科VIP班!第一年沒有通過的考試科目,第二年可免費重學,報一年,學兩年!立即搶購>>。 報名咨詢熱線:4000-8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