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提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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