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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六章重、難點及典型例題

來源:233網校 2012年8月21日

十四、消費稅的應納稅額
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有三種方法,從價定率、從量定額計征法以及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法。
表6.12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方法

計稅依據

適用范圍

公式

從價定率

銷售額

除列舉項目外的應稅消費品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額

從量定額

銷售數量

啤酒、黃酒、成品油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比例稅額

復合計征

銷售額、銷售數量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卷煙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額

(一)計稅依據確定的一般規定
表6.13
消費稅銷售額、銷售數量的確定

計稅依據

規定

備注

銷售額

1.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符合規定的運輸費用和符合規定的代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3.不包括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

1.連同包裝物銷售額的,均并入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2.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的,則不應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銷售額征稅
3.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銷售額征稅

銷售數量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例題16·單選題】某汽車輪胎廠下設一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該廠將一批汽車輪胎移送門市部,計價60萬元。門市部零售取得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77.22萬元(汽車輪胎的消費稅稅率為3%),該企業應納消費稅為(  )。
A.1.8萬元
B.2.32萬元
C.1.98萬元
D.7.72萬元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應納消費稅額的計算。企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零售價計征消費稅,因此該企業應納消費稅=77.22÷(1+17%)×3%=1.98(萬元)。
(二)計稅依據確定的特殊規定
1.各納稅環節的特殊規定
表6.14
消費稅計稅依據【★2011年單選題】

不同情形

具體規定

組價計稅公式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成率+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
率)÷(1-比例稅率)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
稅價格計稅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
稅價格計稅

進口應稅消費品

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比例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十關稅+進口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提示】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1)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2)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例題17·單選題】某企業委托酒廠加工藥酒10箱,該藥酒無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2萬元,受托方墊付輔料成本0.15萬元,另收取的不舍增值稅加工費0.4萬元,則該酒廠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消費稅稅率為10%)為(  )。
A.2550元
B.2833元
C.4817元
D.8500元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委托加工消費稅由受托方代收代繳。酒廠代收消費稅=(2+0.15+0.4)÷(1-10%)×10%×10000=2833(元)
2.其他特殊規定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計算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提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抵、投時,增值稅和消費稅計稅依據不同。
(3)白酒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表6.15
白酒消費稅
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生產企業計稅價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100%

未超過70%

70%以上(含)

最低計稅價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一定比例)

生產規模一般或較小、利潤水平一般或不高

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

暫不核定

50%~70%

60%~70%

注:以上價格均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
(三)已納消費稅的抵扣規定【★2010年單選題】
由于消費稅實行單一環節征收,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時,再以銷售額全額征稅,就會出現重復征稅,為平衡稅負,稅法規定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特定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時,可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委托加工收網已納消費稅。
【提示】增值稅采用的是“購進扣稅法”,在貨物購進的當期符合規定就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不管是否領用或是否銷售;消費稅采用的是“領用扣稅法”,在領用消費品連續生產的環節依照領用的數量抵扣消費稅。
表6.16
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內容

規定

扣除范圍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本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9.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計算公式

當期準予扣除的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外購或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提示1】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等,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提示2】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例題18·單選題】目前,納稅人外購下列已稅消費品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可以扣除的是(  )。
A.外購已稅卷煙貼商標、包裝生產出售的卷煙
B.外購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
C.外購已稅白酒勾兌生產的白酒
D.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連續生產的潤滑油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已納消費稅的扣除。消費稅中的抵扣僅限于稅法所列舉的情形,不在列舉范圍內的,均不得進行消費稅的扣除。
【例題19·單選題】某酒業制造公司生產各種白酒,9月領用上月外購的酒精繼續加工成高檔白酒,銷售給某外貿企業5000斤,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為500萬元;已知上月外購的酒精不舍稅價185萬元,取得專用發票,本月生產領用外購80%酒精。該公司應繳消費稅(  )萬元。
A.100.25
B.147.48
C.130.80
D.154.59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外購已稅消費品消費稅的扣除。外購已稅酒精生產白酒,目前不得抵扣領用部分已納消費稅。應納消費稅=500×20%+5000×0.5÷10000=100.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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