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三十四、定金的數額
1.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關于五種擔保形式的特性
保證 |
抵押 |
質押 |
留置 |
定金 |
保證人應具有資格 |
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
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
因特定合同產生 |
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
保證人一定是第三人 |
特定財產登記有效 |
質物移交債權人占有 |
非事先約定但合法占有 |
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雙倍返還 |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
可以以將有的財產設立 |
特定的權利質押登記時設立 |
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間的留置除外 |
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1)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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