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十四、合同履行的概念與規則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和實現各自享受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
·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履行主體 |
為債務人,包括單獨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保證債務人等。除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履行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進行。 |
履行標的 |
指債務人應為履行的內容。如交付財物、轉移權利、提供勞務等。 |
履行地點 |
是債務人應為履行行為的地點。當事人為多數人時,可以各自訂立不同的履行地點。 |
履行期限 |
當事人可以約定履行期限,但當事人的約定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 |
履行方式 |
是完成合同義務的方法。如標的物的交付方法、價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等。 |
履行費用 |
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必要費用,如物品交付的費用、運輸物品的費用,但不包括合同標的本身的價值。 |
1.另外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2.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規則→合同補缺
1.先協議
2.按條款、交易規定
3.法定---6條
1.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的履行規則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利他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直接取得債權的合同。
(2)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負擔的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該合同必須征得第三人同意。
(2)該合同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
(3)債務人有義務督促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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