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十一、無效合同及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
1.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2.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此外,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3.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4.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無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損害他人利益,并不影響合同的本質成立的合同。下列合同屬于部分無效合同:(1)約定了免除或限制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應承擔責任的條款的合同。如:當事人約定,對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只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其他責任。這樣的約定是違法的,因為有關人員如果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根據情況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刑事責任。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不影合同的本質。
(2)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傷害責任條款的合同。如:在雇用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受雇用人從事雇用勞動期間無論何原因造成傷害或死亡,雇用人都不負任何責任。這樣的約定違反了民法和勞動法的原則,是無效的。
(3)約定了違法的違約責任或解決爭議的方式。
(4)約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責任條款的合同。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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