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十九、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保證合同
(1)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保證合同也成立:
①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
②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
(3)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即主合同債權,下同)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保證方式
(1)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一般保證 |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 |
連帶責任保證 |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
【相關考點】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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