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
203、我國現行的法規規定,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戶決定買賣證券數量、種類、價格及買人或賣出的全權委托,也不得將營業場所延伸到規定場所以外。( )
204、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查詢制度、客戶回訪制度、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制度、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科學合理的證券經紀人績效考核制度以及證券經紀人檔案,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日常管理。( )
205、證券經紀商對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項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托人許可嚴禁泄露,因此可不配合監管、司法機關與證券交易所等的查詢。( )
206、證券經紀商可根據自身提供的服務標準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包括傭金和過戶費等其他費用。( )
207、營業部為客戶辦理證券交割一般有自助交割和柜臺人工交割兩種交割方式。( )
208、證券公司在經紀業務營銷活動中違反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或者產品銷售的活動,屬于其管理風險。( )
209、證券經紀業務的風險是指證券公司在開展證券經紀業務過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導致客戶利益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
210、證券公司私下接受客戶委托或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代理其買賣證券,屬于合規風險。( )
211、由于客戶自身原因導致客戶利益受損或客戶對證券公司產品及服務的誤解而投訴,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營銷人員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