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二十
一、含義及基本原則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
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
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下列職責:
1.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服務;
2.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3.監測分析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
4.證監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二、基本業務規則
(一)專用證券賬戶
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和轉融通證券交收賬戶。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用于記錄證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擬向證券公司融出的證券和證券公司歸還的證券;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用于記錄證券公司委托證券金融公司持有、擔保證券金融公司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的證券;轉融通證券交收賬戶用于辦理證券金融公司與轉融通業務有關的證券結算。
(二)專用資金賬戶
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轉融通專用資金賬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和轉融通資金交收賬戶。
轉融通專用資金賬戶用于存放證券金融公司擬向證券公司融出的資金及證券公司歸還的資金;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用于記錄證券公司交存的、擔保證券金融公司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的資金;轉融通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辦理證券金融公司與轉融通業務有關的資金結算。
(三)了解客戶及信用評估
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了解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業務范圍、財務狀況、違約記錄、風險控制能力等,并以書面和電子的方式予以記錄和保存。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客戶信用評估機制,對證券公司的信用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和調整對證券公司的授信額度。
(四)合同
(五)期限
(六)證券公司擔保賬戶
(七)轉融通保證金
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向證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但貨幣資金占應收取保證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確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種類和折算率。
證券金融公司可以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合同,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管理保證金。
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證金,采取設立信
托的方式。保證金中的證券應當記入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保證金中的資金應當記入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約定,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均為擔保證券金融公司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的信托財產,因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情形所形成的信托財產對證券金融公司的債權,也歸入信托財產。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逐日計算證券公司交存的保證金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約定的維持保證金比例時,應當通知證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差額,直至達到約定的初始保證金比例。但是,對因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導致的差額,證券公司無須補交。
證券公司違約的,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保證金,以實現對證券公司的債權;處分保證金不足以完全實現對證券公司的債權的,證券金融公司應當依法向證券公司追償。
經證券公司書面同意,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償使用證券公司交存的保證金。證券金融公司使用保證金的用途、期限、對價等具體事項,由雙方通過轉融通業務合同約定。
(八)互保基金
(九)暫停
(十)證券、資金劃轉
(十一)協助司法強制執行
三、證券轉融通業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資金和證券的來源
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可以使用下列資金和證券:
1.自有資金和證券;
2.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3.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
4.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和證券。
四、權益處理五、監督管理
(一)制定業務規則
(二)公布信息
(三)合規管理和風控機制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規定:1.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對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的余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50%;
3.融出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l0%;
4.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年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證監會可以根據防范證券金融公司風險的需要,對提取比例進行調整。
(四)資金用途
(五)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六)報告制度
(七)信息共享與保密(八)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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