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證券公司董事會、經理層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監事會應當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監事明知或應知董事、經理層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未履行應盡職責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經理層人員
第五十二條 本準則所稱經理層人員,是指除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外的其他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經理層人員應當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券公司不得授權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行使管理層人員的職權。
第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經理層人員的構成、職責范圍。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公開、透明的方式,聘任專業人士為經理層人員。
第五十五條 經理層人員應當為專職人員,但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經理層人員不得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競爭的業務,也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與所任職公司競爭的企業。
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同意外,經理層人員不得同所任職公司進行關聯交易。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設總經理,總經理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并向董事會負責。
證券公司通過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等形式行使總經理職權的,其組成人員應當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總經理工作細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人員;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經理層人員的職責及其分工;
公司資產運用、簽訂合同的權限;
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未擔任董事職務的總經理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十條 證券公司經理層應當建立責任明確、程序清晰的組織結構,組織實施各類風險的識別與評估,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及時處理或糾正內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問題。
經理層人員應當對內部控制不力、不及時處理或糾正內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問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由專門的經理層人員負責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并不得兼管其他業務部門。
經理層人員應當支持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
第六章 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經理層人員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與經理層人員簽訂聘任協議,對經理層人員的任期、績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經理層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應獲得董事會的批準。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會就經理層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績效評價情況、薪酬情況做出專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