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與其控股股東應在業務、人員、機構、資產、財務、辦公場所等方面嚴格分開,各自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與其所控股的證券公司發生業務競爭。
證券公司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不得損害所控股的證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方與證券公司的關聯交易不得損害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及其披露和表決程序進行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在重大關聯交易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與其股東(或股東的關聯方,下同)之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股東做出最低收益、分紅承諾;
(二)持有股東的股權,但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向股東直接或間接提供融資或擔保;
(四)股東占用公司資產或客戶存放在公司的資產;
(五)證券公司通過購買股東大量持有的證券等方式向股東輸送不當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董事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素質。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權利義務、任期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措施切實保障董事的知情權,為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外部董事(包括獨立董事)應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確定董事人數。
內部董事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
鼓勵證券公司聘請外部專業人士擔任董事。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就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缺位時董事長職責的行使做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董事會職責。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公司章程應當對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進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規范的董事會召集程序、議事表決規則,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并向公司注冊地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真實、完整,并應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