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二十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1.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1)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2)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3)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且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4)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②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5)中國合營者可以用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
(6)凡是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
(7)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2.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
(1)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
①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②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后果,兩種情形)
(第一)合營企業合營各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合營企業合營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2)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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