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質量保修
建設工程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為了保證保修任務的完成,承包人應當向發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發包人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內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額由雙方約定,但不應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工程的質量保證期滿后,發包人應當及時結算和返還(如有剩余)質量保修金。發包人應當在質量保證期滿后14天內,將剩余保修金和按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承包人。
(七)其他內容 包括:
1.安全施工
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保險
6.履約擔保
7.工程分包
(八)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當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1)合同的協商解除。
(2)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3)當事人違約時合同的解除。
2.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按照解決合同爭議程序處理。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處理
合同解除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照發包人要求將自有的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變工程價款。
(九)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
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1)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的違約責任。
(2)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違約責任。
(3)發包人不按時支付結算價款的違約責任。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從而給承包人造成直接損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