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投標書格式、投標設備數量及價目表格式;
(6)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設備、材料采購投標文件的編制
根據《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投標需要有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是評標的主要依據之一,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基本內容包括:
(1)投標書;
(2)投標設備數量及價目表;
(3)偏差說明書,即對招標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見的說明;
(4)證明投標單位資格的有關文件;‘
(5)投標企業法人代表授權書;
(6)投標保證金(根據需要定);
(7)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三、設備、材料采購評標
(一)設備、材料采購評標的原則與要求
根據有關規定,設備、材料采購評標、定標應遵循下列原則及要求:
(1)招標單位應當組織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定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應當由專家、設備需方、招標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與投標單位有直接經濟關系(財務隸屬關系或股份關系)的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2)評標前,應當制定評標程序、方法、標準以及評標紀律。評標應當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以及投標文件所提供的內容評議并確定中標單位。在評標過程中,應當平等、公正地對待所有投標者,招標單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標文件的內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條件作為中標條件,不得以最低報價作為中標的唯一標準。
(3)招標設備標底應當由招標單位會同設備需方及有關單位共同協商確定。設備標底價格應當以招標當年現行價格為基礎,生產周期長的設備應考慮價格變化因素。評標時不僅要看其報價的高低,還要考慮貨物運抵現場過程中可能支付的所有費用,以及設備在評審預定的壽命期內可能投入的運營、維修和管理的費用等。
(4)設備招標的評標工作一般不超過10天,大型項目設備招標的評標工作最多不超過30天。
(5)評標過程中,如有必要可請投標單位對其投標內容作澄清解釋。澄清時不得對投標內容作實質性修改。澄清解釋的內容必要時可做書面紀要,經投標單位授權代表簽字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6)評標過程中有關評標情況不得向投標人或與招標工作無關的人員透露。凡招標申請公證的,評標過程應當在公證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7)評標定標以后,招標單位應當盡快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同時通知其他未中標單位。
(二)設備,材料采購評標的主要方法
設備、材料采購評標中可采用綜合評標價法、全壽命費用評標價法、最低投標價法或百分評定法。
1.綜合評標價法
綜合評標價法是指以設備投標價為基礎,將評定各要素按預定的方法換算成相應的價格,在原投標價上增加或扣減該值而形成評標價格。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書為最優。采購機組、車輛等大型設備時,較多采用這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