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沖刺試卷(四)
一、單項選擇題
1.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3.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
4.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可以使用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沖抵保證金進行期貨交易。有價證券的種類、價值的計算方法和’中抵保證金的比例等,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5.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6.B【解析】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者股權被凍結或者用于擔保,以及發生其他重大事件時,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7.C【解析】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供應商拒不配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供相關軟件資料,或者提供的軟件資料有虛假、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8.B【解析】倉單是指交割倉庫開具并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化提貨憑證。
9.A【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第3款規定,對于因財務狀況惡化、風險控制不力等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較高比例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狀況確定。
10.B【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季度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后續資金。
11.D【解析】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繳納前一季度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
12.A【解析】選項A不屬于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的情形。
13.B【解析】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
14.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
15.B【解析】總經理是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16.B【解析】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7.C【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股東大會會議結束之曰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會議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18.D【解析】選項D屬于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總經理行使的職權。對于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董事長行使的職權,考生可以結合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長行使的職權來加以記憶和掌握。
19.A【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獨立董事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股東大會通過。
20.D【解析】期貨公司停業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①停業申請書;②停業決議文件;③關于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結清期貨業務的情況報告;④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1.B【解析】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的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印制。
22.C【解析】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的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滅失的,期貨公司應當在3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或者媒體上聲明作廢,并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領。
23.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期貨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24.B【解析】期貨公司股東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的,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25.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申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應當提供擬任人關于獨立性的聲明,聲明應當重點說明其本人是否存在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的情形。
26.A【解析】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
27.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①申請書;②任職資格申請表;③身份、學歷、學位證明;④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8.A【解析】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注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29。B【解析】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首席風險官進行監督管理。
30.D【解析】中國證監會在受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31.D【解析】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未取得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自動失效。
32.C【解析】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予人民幣4500萬元。
33.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23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第18條至第21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
34.D【解析】中國證監會自受理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35.D【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39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的,暫停其從業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36.A【解析】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市場原因致客戶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貨公司不承擔責任。
37.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持倉而造成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80%。
38.C【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11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測試得分低于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39.C【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13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時間距投資者通過知識測試的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40.D【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15條規定,投資者在期貨公司會員為其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前一交易日日終應當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
41.C【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15條第2款規定,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查詢投資者仿真交易數據,并根據查詢結果對投資者的仿真交易經歷進行認定。
42.D【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未取得從業資格,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43.A【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7月4日起施行。
44.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45.D【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協會應當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情況。
46.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47.A【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48.A【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連續2次不參加培訓,或者連續2次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49.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選項A、B、C均屬于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會行使的職權。選項D屬于會員大會行使的職權。
50.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會的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51.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通過。
52.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或者注冊資本,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擬持有期貨公司100%股權的,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53.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持倉,擬遷入的住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符合期貨業務的需要。
54.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期貨公司在中國證監會不同派出機構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未發生重大風險事件。
55.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近1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56.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申請目前3個月應當符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57.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向擬設立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設立營業部申請書;擬設立營業部的決議文件;申請日前3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營業部的管理制度文本;擬任負責人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或證明;擬任用從業人員名冊、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檢驗合格證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58.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期貨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破產、被撤銷期貨業務許可或者其營業部設立、變更、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或者媒體上公告。
59.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申請期貨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f-1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60.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申請期貨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