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設工程勘察單位資質核準
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及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級資質由建設部審批;工程勘察乙、丙級及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建設部備案。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建設部申請。
(一)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十三條;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七條;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具體條件見《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2號),《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補充規定》(建設[2001]178號),《海洋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建設[2001]217號)等。
上述文件在辦理場所公開供查閱。
(三)申請材料目錄
1、工程勘察資質申報表和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章程;
4、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
5、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資格證書或執業注冊證書;
6、資質申報表中所列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及個人業績證明材料;
7、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證明和省級以上注冊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注冊或變更注冊的證明。
企業申請資質增項的,需要提交上述第1、2、3、4、5、6項所列資料及原取得資質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建設部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3、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建設部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在審批過程中,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評審時間為20個工作日,不計算在許可辦理期限之內。
(六)行政許可數量
無限制。
(七)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
(八)行政許可辦理地址、聯系電話
辦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主樓605房間
聯系電話:010—68393487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