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勘察設計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其他專業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由建設部審批;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全國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
(三)申請材料目錄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 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 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3、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注冊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建設部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六)行政許可數量
無限制。
(七)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建設部建筑市場司
(八)行政許可辦理地址、聯系電話
辦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主樓604房間
聯系電話:010—6839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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