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在下列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的人員可申請注冊:
(1)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
(2)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定額)管理、招標代理、工程監理等單位;
(3)教育崗位直接從事工程造價理論研究或教學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過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五年的;
(3)在工程造價業務中有重大過失,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且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兩年的;
(4)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5)年滿70歲以上的。
(三)申請材料目錄
1、《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2、《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3、申請人近兩年完成的工作業績簡介和證明;
4、申請人發表的工程造價理論研究的報告;
5、有效的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離、退休證明;
6、學歷證明、居民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
7、注冊單位為造價咨詢企業的人員,在提交上述資料的同時,還應提供本單位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社會養老保險證明;
8、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超過一年,申請初始注冊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學時的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2、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后,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4、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注冊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和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建設部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六)行政許可數量
無限制。
(七)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八)行政許可辦理地址、聯系電話
辦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主樓722房間
聯系電話:010—6839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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