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清償
清償,又叫履行,是指為了實現合同目的,滿足債權,合同債務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圓滿完成約定義務的行為和終局狀態。它是合同消滅的最主要和最常見的原因。
1.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當然引起債的消滅。
2.債務人向債權人的代理人、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織、收據持有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受領清償的第三人清償債務的,合同權利義務也因此而消滅。
3.清償一般應由債務人本人為之。債務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代為清償的,也可以發生清償的效力,但合同約定或依合同性質不能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除外。第三人在代為清償后,可代位行使債權人的權利。
4.債務人清償債務應當按合同標的清償,但經債權人同意并受領替代物清償的,也能產生清償效果。
5.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舉例】債務人于1月1日、3月1日、5月1日均欠付債權人100萬,但是第二、第三筆債務有擔保。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債務人應先清償“已經到期的債務”;均到期的,先清償“第一筆沒有擔保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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