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為雙務合同的債務人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二、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對方請求履行的權利。
三、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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