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保證與保證人
(一)保證與保證合同
1.保證的概念
(1)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三人”被稱作保證人,“債權人”即是主債的債權人,也是保證合同中的債權人。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舉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了一份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于是債務人請丙企業為其提供保證擔保,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簽訂了保證合同,如果丙企業承擔了保證責任,則丙企業對債務人可以行使追償權。
(2)保證的方式有兩種,即一般保證(又稱補充責任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
(1)保證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保證合同為從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將要成立,保證合同才發生效力。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但保證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主合同無效。
(3)實踐中要注意的問題:
①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②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③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二)保證人
1.保證合同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為保證人,保證人也可以為兩人以上。
2.法律對保證人有相應的限制:
(1)主債務人不得同時為保證人。
(2)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準除外)。
(3)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從事經營活動的除外)。
(4)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5)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6)保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但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考點】匯票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保證人應是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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