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簡答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
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即:注冊資本=中方出資額+外方出資額。
(1)出資比例。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般不得低于25%。
(2)減資。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實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審批。
(3)增資。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合營各方協商-致,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核準。
(4)增資、減資的程序。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致通過、審批機關批準、修改章程、辦理變更登記。
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即: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借入資本。
【提示】投資總額中包括注冊資本的資金和-部分借款,-般情況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要比注冊資本大。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之間應當保持正確、合理的比例關系。該比例關系可以用下表表示:
表3.5合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關系
投資總額 |
注冊資本/投資總額 |
特別規定 |
300萬以下(含) |
7/10 |
|
300萬~1000萬(含) |
1/2 |
投資總額為300萬~420萬的,注冊資本至少210萬 |
1000萬~3000萬(含) |
2/5 |
投資總額為1000萬~1250萬的,注冊資本至少500萬 |
超過3000萬 |
1/3 |
投資總額為3000萬~3600萬的,注冊資本至少1200萬 |
【提示1】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參照合營企業的規定執行。
【提示2】此比例關系的規定出臺時間較早,當時主要針對的是“非并購方式”,即直接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情形。
3.合營企業的出資方式
(1)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是: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
(2)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得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3)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
(4)只有中國合營者才能以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
4.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
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是指在合營企業中合營-方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額轉讓給合營企業“另-方”或“第三者”。
(1)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條件
①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②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
③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合營企業-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轉讓程序
申請出資額轉讓→合營各方同意→董事會審查決定→報告審批機構批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表3.6各類企業出資額轉讓的比較
企業性質 |
出資額轉讓的法律規定 |
外部轉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全部 | |
合伙企業 |
內部轉讓: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 伙人 |
有限合伙人的轉讓: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 | |
內部轉讓: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 |
有限責任公司 |
外部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自接 到通知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轉讓。但對特殊股東轉讓其股份有所限制。 ③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該公司的股票上市1年內不得轉讓;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
(1)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
(1)合作企業-方轉讓合作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 (2)合作權利的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鏈接1】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合作各方的關系是-種合伙關系。因此,在合作企業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中包括“變更組織形式”,而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中則沒有這-項,因為合營企業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變更組織形式”。
【鏈接2】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1.董事會【2011年簡答題】
(1)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的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
【總結】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①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③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④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方擔任董事長的,另-方擔任副董事長。
【鏈接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鏈接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2)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切重大問題:
①審議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
②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或者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
【提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職權還包括特別決議事項和出資額轉讓等事項的審議。
(3)董事會會議制度
①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時,可以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
②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
【鏈接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次會議。
【鏈接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
③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總結】臨時會議的召開條件
①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②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臨時會議。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4)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
(5)董事會會議的表決。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提示】此項規定應與合作企業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予以比較區別。
【例題17·多選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營企業董事會職權的有( )。
A.決定是否同意合營-方將其部分出資額轉讓給第三者
B.決定是否解聘合營企業副總經理
C.決定合營企業發展規劃
D.決定合營企業的分立方案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合營企業董事會的職權。根據規定,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因此選項A正確;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因此選項BC符合規定;合營企業董事會可以對合并和分立的事項作出決議,因此選項D正確。
2.經營管理機構
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
(1)下列行業必須約定合營期限:
①服務性行業的;
②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
③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
④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
⑤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
【提示】必須約定合營期限的情況:“限制投資和勘探,土地服務房地產”。
(2)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總結】合營企業須經審批的事項
(1)注冊資本
①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的,報經原審批機關核準。
②合營企業減少注冊資本,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2)出資
①合營企業的投資者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出資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②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對于收購價款需要延長支付者,須經過審批機關批準。
③合營企業出資額轉讓,應報審批機關批準。
④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需要經過審批機關的批準。
2.合營企業的解散
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無法繼續經營;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又無發展前途。
233網校編輯推薦:2014年全國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大綱變化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