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外資企業法律制度熟悉
(-)外資企業的設立
1.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向擬設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2.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化,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2011年判斷題】
1.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的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三)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提示】外資企業“大部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但不代表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四)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
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由外國投資者自行設置。
項目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
外資企業 |
審批期限 |
3個月 |
45天 |
90天 |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 比例 |
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25%; |
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25%;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由商務部確定 |
100% |
注冊資本 |
經審批批準可減少注冊資本,也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
-般不得減少注冊資本,如減少須經審查機關批準 |
因合并、分立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化.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
組織形式 |
有限責任公司 |
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形式 |
-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
出資期限 |
-次繳清出資的,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
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未約定的,由工商部門決定限 |
|
先行回收投資 |
不允許 |
經財政稅務機關等批準,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
不允許 |
表3.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的區別
項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
董事會性質 |
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 |
最高權力機構 |
最高權力機構 |
董事會人數 |
5~19人 |
不得少于3人 |
不得少于3人 |
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
由董事會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
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 |
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方 |
董事任期 |
3年 |
4年 |
3年 |
會議召開條件 |
過半數董事出席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董事會決議 |
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
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致通過 |
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致通過 |
表3.10各類企業相關事項的比較
項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
外資企業 |
個人獨資企業 |
合伙企業 |
企業名稱 |
必須符合法 |
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 |
不得使用 |
普通合伙企業名 | |||
出資人及人數要求 |
2人以上,200人以下,自然人、法人、組織均可 |
50人以下, |
中方為公司、 可以是個人 |
中方為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
外國投 |
-個自然人,具有中國國籍 |
普通合伙企業有2 |
出資方式 |
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場地使用權等 |
普通合伙人可以 |
續表
項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
外資企業 |
個人獨資企業 |
合伙企業 |
出資額的 |
可以自由轉 |
股東之間可 |
須經合營各 方同意;報 |
須經合作他 |
經審批 |
沒有規定 |
普通合伙人向合 |
組織機構的設置 |
股東大會由 行機構;監 3年 |
股東會由全 |
董事會成員 |
具備法人資 |
由外國投資者自行決定,-般外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
可自行管理,也可 |
共同執行合伙事 |
協議或章 |
由發起人制 |
由全體股東 |
合營各方共同制定,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
合作各方共同制定,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
外國投資者制定 |
沒有規定 |
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制定 |
利潤分配及責任承擔方式 |
股東以其認 |
股東以認 繳的出資 額為限, 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
股東以出資 |
按合作各方 |
沒有 |
投資人承 |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
表3.11特別決議及其通過方式
組織機構 |
特別決議事項 |
通過方式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 |
①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
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會 |
①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③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致通過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 |
①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 ④合作企業的解散; |
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 議的董事或者委員-致通過 |
表3.12不同類型企業中特別決議事項的分類
比較項目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國有獨資公司 |
合營企業 |
合作企業 |
增減注冊資本 |
√ |
√ |
√ |
√ |
√ |
修改章程 |
√ |
√ |
√ |
√ | |
合并、分立、解散 |
√ |
√ |
√ |
√ |
√ |
發行公司債券 |
√ |
||||
變更公司形式 |
√ |
√ |
√ | ||
資產抵押 |
√ |
表3.13有關會議通知時間的比較
會議性質 |
通知時間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 |
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會議 |
會議召開2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
股份有限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 |
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
無記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會議 |
會議召開30 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會議 |
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會議 |
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或委員 |
本章小結
本章是幾部法律規范的集合,內容較為繁多,需要記憶的重點內容也較多。主要知識點體現如下:
(1)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征與事務管理。
(2)普通舍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對比。
(3)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合伙人的退伙。
(4)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內容應重點關注,掌握有關出資并口注冊資本的規定,尤其是“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關系”。
(5)對于三類外商投資企業,應該關注各自的管理機構;解散清算等,這些內容歷年考試出現客觀題的幾率較大。
233網校編輯推薦:2014年全國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大綱變化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