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企業的財產不論是投資人的原始投入還是經營所得,均歸投資人所有。
【鏈接1】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
【鏈接2】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三)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舉例】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甲聘用乙管理該企業的事務,并明確乙對外簽訂合同超過10000元需經甲的同意。某日,乙未經甲同意與丙簽訂-份標的額為15000元的合同,且未告知丙其對外簽訂合同所受到的金額限制。該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甲不能以乙超越職權的限制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四)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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