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
1.通知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登記:合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不需要清算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思路】
1.有外部約定(與債權人的),按外部約定;
2.無外部約定,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找誰要都行);
3.償還后,看內部約定,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資產比例。
三、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和增加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同合并分立的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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