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發行
(一)股票的種類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應當記載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二)股票的發行原則
同股同權、同股同價:同一次發行中的同一種股份應當具有同等的權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在同次股份發行中,相同種類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三)股票的發行價格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額(不一定是1元),也可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四)股份轉讓
1.股份轉讓的方式
(1)記名股票: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2)無記名股票: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2.股份轉讓的限制
(1)發起人
①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②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權回購VS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權回購】前者適用: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后者適用: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
(4)股票質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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