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織機構
1.組成
(1)人數:5~19人。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2)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鏈接1】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鏈接2】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3)職工代表:可以有職工代表。
(4)任期與職權:同有限責任公司。
2.會議的召開
(1)定期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10日前通知。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臨時會議:
召開條件:(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2)1/3以上董事提議;(3)監事會提議。——與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相同
(3)召開條件:“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注意】除了創立大會和此處,其余都沒有召開條件。
3.決議
(1)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1/2)通過;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
4.會議記錄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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