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的登記管理
(一)登記管轄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資的公司。
2.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二)登記事項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九項,其中:
1.公司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股東出資方式【★2008、2009年、2010年客觀題】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鏈接】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3.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注冊資本是公司成立時注冊登記的資本總額。實收資本是股東已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注冊資本不等于實收資本。公司登記時,應當明確實收資本總額。
(三)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和設立登記
1.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2.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表2.2 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設立登記
事項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申請名稱 |
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
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
申請設 |
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
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
(四)變更登記的期限
1.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白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3.公司變更實收資本: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五)分公司撤銷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六)年度檢驗、證照和檔案管理
1.公司登記機關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2.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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