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1年造價工程師考試理論法規最新講義14主要講解第四節與工程財務有關的稅收及保險規定,并對其進行重點、難點分析,希望對考友有所幫助。
(三)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建筑企業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向保險公司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于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對遭受意外傷害的施工人員實施賠付的保險。
在我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屬于法定的強制性保險,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1.投保人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施工單位,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
2.保險范圍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是指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于施工現場施工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3.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
4.保險期限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5.保險費率
施工單位和保險公司雙方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
例題:
1.根據現行稅收規定,下列有關施工企業營業稅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施工企業從事安裝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不包括設備價款在內
B.施工企業從事建筑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的價款在內
C.施工企業從事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的價款在內
D.施工企業作為工程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應以工程費總額減去付給分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的是施工企業的計稅營業額的計算方式。按照規定,施工企業如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施工企業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施工企業作為工程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以工程費總額減去付給分包人的價格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2.某企業轉讓房地產,收入總額為150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380萬元,則此次轉讓房地產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萬元。
A.503
B.520
C.539
D.672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的是土地增殖稅的計算,關鍵是要記住四級超額累進稅率。按照規定,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①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②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③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④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兼營房地產業的施工企業在轉讓房地產后,凡符合納稅條件的,應按規定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按如下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額=出售房地產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
應納稅額=Σ(每級距的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
具體計算過程為:
應納稅額=190×30%+190×40%+380×50%+(1500-380-380×200%)×60%=539萬元。
3.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準予納稅人從轉讓收入中扣除的是項目是()。
A土地出讓金
B營業稅和印花稅
C各項稅收的滯納金
D舊房的重置成本
答案:A
解析: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其中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①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是實際支付的地價款;其他方式取得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②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登記、過戶手續費。
2)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房地產開發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這三項費用不能據實扣除,應按下列標準扣除:
①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
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總額=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②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總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扣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印花稅已列入管理費用中,故不允許在此扣除。
5)其他扣除項目。對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加計20%的扣除:
加計扣除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6)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指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后的價格。
轉讓舊房的扣除額=評估價+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按國家規定交納的費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