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與合同價款的確定
一、施工招投標概述
施工招標是指招標單位的施工任務發包,鼓勵施工企業投標競爭,從中選出技術能力強、管理水平高、信譽可靠且報價合理的承建單位,并以簽訂合同的方式約束雙方在施工過程中行為的經濟活動。投標實際上是各施工單位完成該項目任務的技術、經濟、管理等綜合能力的競爭。
招標單位或其委托代理機構,以及投標單位都應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參與招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機構根據規模等因素可分為甲、乙兩級。
二、招標標底的編制與審查
(一)標底的概念
標底是指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編制的完成招標項目所需的全部費用,是根據國家規定的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計算出來的工程造價,是招標人對建設工程的期望價格。
(二)標底的編制原則和依據
1.標底價格編制的原則
(1)根據國家公布的統一工程項目劃分、統一計量單位、統一計算規則以及施工圖紙、招標文件,并參照國家、行業或地方批準發布的定額和國家、行業、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以及要素市場價格確定的工程量編制標底。
(2)按工程項目類別計價。
(3)標底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價格,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4)標底應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
(5)標底應考慮人工、材料、設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化因素,還應包括不可預見費(特殊情況)、預算包干費、措施費(趕工措施費、施工技術措施費)、現場因素費用、保險以及采用固定價格的工程的風險金等。工程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的費用。
(6)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7)標底編制完成后,直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價格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三)標底的編制程序
(1)確定標底的編制單位。
(2)收集編制資料。
(3)參加交底會及現場勘察;
(4)編制標底。
(5)審核標底價格。
(四)標底文件的主要內容
(1)標底的綜合編制說明;
(2)標底價格審定書、標底價格計算書、帶有價格的工程量清單、現場因素、各種施工措施費的測算明細以及采用固定價格工程的風險系數測算明細等;
(3)主要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用量表;
(4)標底附件;
(5)標底價格編制的有關表格。
(五)標底價格的編制方法
我國目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標底的編制,主要采用定額計價和工程量清單計價來編制。
1.以定額計價法編制標底
定額計價法編制標底采用的是分部分項工程量的直接費單價(或稱為工料單價法),僅僅包括人工、材料、機械費用。直接費單價又可以分為單位估價法和實物量法兩種。
(1)單位估價法。單價法編制招標工程的標底大多是在工程概預算定額基礎上作出的,但他不完全等同于工程概預算。編制一個合理、可靠的標底還必須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工期、質量、差價因素、自然地理條件和招標工程范圍等因素。
(2)實物量法。用實物量法編制標底,主要先用計算出的各分項工程的實物工程量,分別套取預算定額中的人工、材料、機械消耗指標,并按類相加,求出單位工程所需的各種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的總消耗量,然后分別乘以當時當地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市場單價,求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再匯總求和。對于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稅金等費用的計算則根據當時當地建筑市場的供求情況給予具體確定。
實物量編制法與單位估價法相似,最大的區別在于兩者在計算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費及匯總三者費用之和時方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