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1. (1)AC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7條規定,期貨公司申
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應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此外,根據該法第9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全面結算業務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7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中,至少3人的期貨或者證券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貨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連續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時間在3年以上;②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2)ABC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10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證明文件;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關于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的決議文件;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的計劃書;《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主要部門負責人情況表》和《從業人員情況表》;申請目前2個月月末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以及申請目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的書面保證;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情況表等申請材料。
(3)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11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在受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4)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未取得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自動失效。
2.AB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的規定,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傭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并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
3.(1)AB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期貨公司遭遇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申請停業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清退或轉移客戶。本題中,丙期貨公司由于受強烈地震的影響而申請停業,屬于遭受不可抗力而申請停業的范疇,根據上述規定,選項A、B、D說法均正確。
(2)ABC【解析】期貨公司停業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①停業申請書;②停業決議文件;③關于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金、結算期貨業務的情況報告;④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據此,選項A、B、C說法正確,選項D中的“期貨業協會”應為“中國證監會”,故排除。
(3)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28條第2款的規定,停業期限屆滿后,期貨公司仍未能恢復營業或者仍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1條第1款的規定注銷其期貨業務許可證。
4.BD【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4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5.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申請人提交境外大學或者高等教育機構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或者非學歷教育文憑的,應當同時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擬任人所獲教育文憑的學歷學位認證文件。
6.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第2款的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80%。
7.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45條的規定,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和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1次由中國證監會認可、行業自律組織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本題中,吳某屬于經理層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至少每隔2年參加1次由中國證監會認可、行業自律組織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8.A【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的規定,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視為當日有效;沒有成交價格的,應當視為按市價交易;沒有開平倉方向的,應當視為開倉交易。
9.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上述人員未在期貨公司任職,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但有正當理由并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本題中,吳某2011年5月8日取得任職資格,2011年6月20日才去辦理任職手續,已經超出前述規定的30個工作日的時限,所以除有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認可的正當理由外,甲期貨公司不能為吳某辦理任職手續。
10.ABC【解析】根據《刑法》第185條的規定,期貨經紀公司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