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沖刺試卷(五)
一、單項選擇題
1.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第2款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其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于85%。
2.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3.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選項A、C、D是錯誤的。
4.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37條第1款規定,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5.A【解析】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準。
6.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68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按照規定公布即時行情的,或者發布價格預測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7.D【解析】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進行期貨交易,或者單位、個人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 萬元以上507)-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8.C【解析】平倉是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合約的品種、數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
9.A【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規模、繳納比例和繳納方式,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等情況調整確定。
10.D【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產生的利息以及運用所產生的各種收益等孳息歸屬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1.A【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編報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12.C【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可以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負責期貨交易所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期貨交易所股東資料的管理等事宜。
13.D【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總經理應當由董事擔任。
14.A【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監事會通過。
15.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有1/3以上的會員聯名提議時,期貨交易所應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6.B【解析】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
17.D【解析】我國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我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18.D【解析】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準。
19.C【解析】選項C不屬于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的權利。
20.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36條第2款規定,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被撤銷、接管、托管、關閉,或者解散、破產的,期貨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21.B【解析】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切實保障監事會和監事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
22.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43條第1款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3.C【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發現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可能發生風險的,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董事會報告。
24·B【解析】期貨公司擬解聘首席風險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25·B【解析】申請期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①申請書;②任職資格申請表;③身份、學歷、學位證明;④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⑤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6·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
27·C【解析】期貨公司免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28·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
29·C【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開展工作應當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真實、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職責情況。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30·C【解析】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資格的,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中,至少1年贏利且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平均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控股股東期末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31·C【解析】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情況表。
32·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24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于月度終了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
33·D【解析】期貨公司應當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34.D【解析】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
35.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公開譴責。
36.D【解析】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全權委托進行期貨交易的,對交易產生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80%,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7.C【解析】期貨公司執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戶損失,應當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非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38.A【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由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負責解釋。
39.B【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4條規定,期貨公司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前一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40.D【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的規定,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
41.B【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的規定,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系統統一下發至期貨公司會員。
42.C【解析】首席風險官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季度工作報告。
43.B【解析】首席風險官應當在每年1月20目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報告。
44.B【解析】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5.D【解析】期貨公司股東、董事和經理層限制、阻撓首席風險官正常開展工作的,首席風險官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46.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47.C【解析】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48.C【解析】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我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準。
49.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52條第1款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業務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50.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68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違反規定接納會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1.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0條的規定,期貨公司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52.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7條的規定,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
53.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38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54.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9條的規定,期貨公司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55.A【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報財政部批準。
56.C【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每月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財務監管報表。
57.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選項A、C、D均屬于會員制期
貨交易所理事長行使的職權。選項B屬于期貨交易所總經理行使的職權。
58.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有1/3以上的理事聯名
提議時,期貨交易所應該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59.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30條第1款的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60.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