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解析】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3.√
4.×【解析】期貨公司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
5.×【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繳納形成。
6. ×【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
通過。
7. ×[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董事會秘書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
8. ×【解析】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變更后注冊資本應不低于所從事的期貨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9.√
10.×【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向擬設立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設立營業部申請書等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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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解析】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經中國證監會授權,可以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13.×【解析】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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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解析】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注銷的,由協會注銷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16. ×【解析】首席風險官任期屆滿前,期貨公司董事會無正當理由不得免除其職務。
17.×【解析】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3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
18.×【解析】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采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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