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沖刺試卷(三)
一、單項選擇題
1.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2.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3.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期貨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后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4.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5.D【解析】期貨業協會是期貨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6.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61條第1款規定,期貨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責令其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
7.D【解析】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并處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8.A【解析】漲跌停板是指合約在1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規定的漲跌幅度,超出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9.B【解析】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平救助原則,實行比例補償。
10.C【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繳納形成。
11.C【解析】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12.B【解析】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
13.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會員。
14.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
15.B【解析】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目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16.B【解析】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
17.D【解析】理事會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目前通知全體理事。
18。A【解析1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會的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19.C【解析】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通過。
20.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變更法定代表人申請書等申請材料。
21.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向擬遷入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變更住所申請書等申請材料。
22.C【解析】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向擬設立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日前3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23.C【解析】期貨公司營業部變更負責人的,期貨公司應當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關于變更負責人申請書和擬任負責人任職資格證明。
24.B【解析】選項B屬于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時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25.B【解析】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26.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除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27.A【解析】期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28.B【解析】中國證監會指導和監督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活動。
29.D【解析】首席風險官向期貨公司董事會負責。
30.A【解析】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其客戶以及非結算會員辦理金融期貨結算備業務。
31.A【解析】非結算會員下達的交易指令應當經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審查或者驗證后進入期貨交易所。
32.C【解析】期貨公司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3.B【解析】期貨公司委托其他機構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34.B【解析】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簽訂、變更或者終止委托協議的,雙方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各自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35.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訓誡,訓誡以訓誡信的形式向個人發出。
36.A【解析】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公司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期貨公司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37.A【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第3款規定,審查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是否透支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為標準。
38.B【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17條規定,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凈資產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39.C【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17條規定,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或者距申請開戶日期不超過3個月的月度資產負債表作為凈資產證明。
40.A【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22條第1款規定,綜合評估滿分為100分,其中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誠信狀況的分值上限分別為15分、20分、50分、15分。
41.C【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24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42.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43.A【解析】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4.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4條第1款的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45.B【解析】期貨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并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46.C【解析】期貨交易的結算和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47.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48.A【解析】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49.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50.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等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51.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選項A、B、D均屬于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具備的條件。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于85%。
52.B【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1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的,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準,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53.A【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作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保障基金。
54.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訂的清算方案,應當報沖國證監會批準。
55.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
56。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有1/3以上的會員聯名提議時,期貨交易所應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57.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58.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59.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選項A、B、C均屬于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行使的職權。另據該法第25條的規定,選項D屬于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60.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有1/3以上的會員聯名提議時,期貨交易所應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