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與方式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證、電子支付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的行為。
二、支付結算的特征
(一)支付結算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中介機構進行
支付結算主要涉及付款人(或出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和中介機構。銀行(包括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主要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
(二)支付結算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要求
1.支付結算行為具有要式性。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做到標準化、規范化。例如,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規范化的簡稱;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形式有嚴格要求;結算憑證的金額、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須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兩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三、支付結算的原則
《支付結算辦法》第16條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時,應當遵守以下三個基本原則:(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3)銀行不墊款。
四、結算賬戶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這里的“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由此可見:結算賬戶辦理的是人民幣業務,與外幣賬戶不同;結算賬戶辦理的是資金收付結算業務,與普通的儲蓄賬戶不同;結算賬戶是活期存款賬戶,與定期存款賬戶不同。
(一)結算賬戶的種類
1.單位銀行結算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即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一般存款賬戶,即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3)專用存款賬戶,即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4)臨時存款賬戶,即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中國人民銀行對于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而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QFII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
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存款賬戶。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基本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2.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1)企業法人;(2)非法人企業;(3)機關、事業單位;(4)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5)社會團體;(6)民辦非企業組織;(7)異地常設機構;(8)外國駐華機構;(9)、個體工商戶;(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11)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12)其他組織。可見,具備申請資格的并不限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3.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法律規定的證明文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三)一般存款賬戶
1.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2.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都可以開立一般存款賬戶。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實行備案制,無須中國人民銀行核準。
(四)專用存款賬戶
1.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1)基本建設資金;(2)更新改造資金;(3)財政預算外資金;(4)糧、棉、油收購資金;(5)證券交易結算資金;(6)期貨交易保證金;(7)信托基金;(8)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9)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10)單位銀行卡備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會保障基金;(13)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14)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15)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2.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五)臨時存款賬戶
1.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存款人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1)設立臨時機構;(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3)注冊驗資;(4)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機構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
2.存款人在賬戶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并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后辦理展期。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六)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存款人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1)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如代水、電、話費)、定期貸記(代發工資)、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2.個人的工資收入等合法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付款依據。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七)異地存款賬戶
1.存款人一般應在注冊地(指存款人的營業執照等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住所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八)結算賬戶的撤銷
1.發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2.存款人因主體資格終止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