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票據關系
(一)票據關系與非票據關系的概念
1.所謂票據關系是指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以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法律關系的內容,一方面是票據債權,一方面是票據債務。我國通常將票據債權稱為票據權利,將票據債務稱為票據義務或者票據責任。
2.票據法還規范所謂的“非票據關系”。非票據關系,是指與票據有密切聯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并且不以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為內容的法律關系。非票據關系也是票據法的規范對象,但是其內容并非請求票據金額,在票據法上居于比較次要的地位。非票據關系分成兩大類:
(1)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它是指依據票據法上的規定而發生的非票據關系。其中比較主要的是利益返還請求權關系。
(2)民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它是指依據民法的一般規定而發生的、與票據有緊密聯系的法律關系。民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又被稱為票據基礎關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據簽發、轉讓的當事人之間的票據原因關系。
(教材舉例)甲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與乙公司訂立合同購買一批飼料,約定價款為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應在收到貨物后10日內簽發轉賬支票以支付價款。1月15日,乙公司交貨。甲公司于1月20日簽發一張金額為50萬元、以丙銀行為付款人的轉賬支票。乙公司沒有在出票日起10日內請求丙銀行付款,也沒有向甲公司提出任何請求,直到2009年10月。
以上,甲、乙公司2008年1月10日訂立買賣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是民法上的非票據關系(票據原因關系)。甲公司對乙公司簽發了支票,出票行為屬于票據行為,導致了票據關系的發生。具體而言,乙公司因此取得了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即票據權利,甲公司負有票據義務。由于乙公司沒有在出票日起10日內向丙銀行請求付款,丙銀行可以不予付款,出票人甲公司仍承擔票據責任。
但是,由于乙公司沒有在出票日起6個月內向出票人甲公司請求付款,乙公司對甲公司的票據權利消滅。但是,根據《票據法》規定,乙公司可以請求甲公司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雙方的這一關系在理論上屬于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二)票據權利概述
1.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據行為所取得的、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需要說明的是,所謂“持票人”,其字面含義是占有票據的人。占有票據的人并不一定是票據權利人(比如拾得他人遺失之票據的人),票據權利人喪失其票據后通常并不喪失其權利(比如票據被遺失、偷盜)。但是,由于票據權利的取得以交付為要件(從而使票據權利人必須取得占有),票據權利的行使通常也必須提示票據(因此票據權利人必須仍舊保持其占有),因此一般以“持票人”來指稱票據權利人。
2.票據權利就是票據債權,只是我國《票據法》和我國票據法實踐中習慣使用“票據權利”的稱法。需要注意的是,非票據關系上的權利人,其權利不能稱為“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的性質是金錢債權,但是相對于民法上的一般債權,票據權利呈現出相當的復雜性。這主要體現在,票據權利包括了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兩個方面。
(1)付款請求權一般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的權利。
(2)追索權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沒有獲得滿足或者有可能無法獲得滿足的情況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條件之后,可以向償還義務人所主張的票據權利。
(教材舉例)例如,A公司向B公司簽發匯票,以X銀行為付款人。X銀行在票據上進行了承兌。B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是最后持票人。那么,D公司享有什么樣的票據權利呢?D公司可以向X銀行請求付款。這一權利,被稱為付款請求權。如果D公司向X銀行請求付款遭到拒絕,在取得拒絕證書后,可以向A、B、C追索,也可以向X追索。
D對A、B、C、X的權利,被稱為追索權。持票人應當首先向主債務人或者付款人請求付款,在被拒絕付款或者顯然有不獲付款的可能性時,才可以向擔保義務人主張追索權。因此,《票據法司法解釋》將付款請求權稱為持票人的“第一順序權利”,將追索權稱為“第二順序權利”。
(三)票據責任概述
1.票據上的主債務人,是指本票出票人、匯票承兌人。之所以將其稱為主債務人,是因為最后持票人應當首先對其請求付款,并且在追索關系中,是最終的償還義務人,不再享有再追索權。主債務人的義務,常被稱為第一次義務或者主義務。
至于票據上的保證人,應區分其被保證人的身份而定。如果被保證人是主債務人,則保證人屬于主債務人;如果被保證人是次債務人,則屬于次債務人。
2.票據上的次債務人,是指票據關系上除了主債務人之外的其他債務人。最后持票人并不可以首先對其請求付款,而只能在追索關系中對其主張追索權。如果因為被追索而償還,通常還可以向前手再追索。次債務人的義務,常被稱為第二次義務、次義務或者償還義務。次債務人包括:
(1)匯票上的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
(2)本票上的背書人、保證人。
(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
需要注意的是,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經承兌的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據義務人,而僅僅是票據關系的“關系人”(或稱為“關系主體”)。他們未在票據上簽章,并不承擔票據債務,但是他們的行為對票據關系產生重要影響。此外,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是票據關系上的關系主體,而非票據義務人。